购买二手车不到半年,泡水车发现座椅竟有生锈痕迹。隐秘面临顾客的本相倍补质疑 ,运营者却矢口不移车辆没有涉水,出售偿保险公司出险系骗保行为。构成车辆是诈骗否为泡水车 ?运营者是否涉嫌消费诈骗 ?近来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原因车辆泡水引发的泡水车生意合同纠纷案件 。
法院查明 ,隐秘某伍公司是本相倍补一家从事轿车租借和出售等事务的中介公司,李某系公司仅有股东 ,出售偿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构成刘某将刚买来不久的诈骗“泡水”二手车放在某伍公司出售。2022年6月,泡水车周某某经过网络渠道看到某伍公司职工发布的隐秘涉案车辆的推行宣扬视频,该视频表明车辆无泡水。本相倍补
试车后,周某某与某伍公司职工就购车款几经洽谈达到共同 。因刘某欠原某伍公司职工贺某金钱,周某某(乙方)便与贺某(甲方)在某伍公司签定了《车辆收买(生意)协议》 ,约好成交价格为98000元。该协议还约好 :如发现该车有严重事端、泡水、火烧等,甲方有必要当即无条件全额交还乙方购车款98000元,并补偿乙方直接及直接经济丢失,负相关法令职责。之后周某某付出购车款并将案涉车辆改变挂号在自己名下。
几个月后,周某某发现座椅有生锈痕迹 ,经过微信问询某保险公司 ,某保险公司出险记载显现“车辆进水 ,本车损”,事端时刻为2022年6月3日。周某某电话问询某伍公司职工 ,职工表明车辆没有泡水,出险是骗保行为 。后涉案车辆经查博士二手车生意服务渠道与北京某二手车判定评价公司进行检测,成果均系“泡水车” 。周某某遂以某伍公司、贺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建议解除合同 、交还购车款并补偿三倍价款及丢失 。某伍公司则以为,车辆挂号人 、签定合同 、收款及获利均不是公司,不该承当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合同签定方贺某不是车辆的原车主 ,现有依据不能确定贺某对车辆泡水状况知情。因贺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故对周某某要求付出三倍补偿的恳求不支撑。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中,涉案车辆一向以某伍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售宣扬,周某某在车辆生意进程中均是与某伍公司的职工洽谈,周某某与贺某签定的二手车生意协议也是某伍公司制造的合同模板,合同签定地、提车地址均在某伍公司的运营场所 。贺某作为某伍公司原职工签定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伍公司职工贺某出售案涉车辆的相关行为及法令结果应当由某伍公司承当